2007年8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最高检出台两个文件规范起诉行为
起诉和不起诉案件质量有了新标尺
林世钰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起诉标准》和《不起诉标准》)近日下发。文件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起诉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质量标准,以及起诉、不起诉错误和起诉、不起诉质量不高等具体情形。

  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规定,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符合以下6项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

  未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起诉质量不高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起诉标准》吸收了最新检察改革成果,新增一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如果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明确几种情形属起诉和不起诉错误

  《起诉标准》明确5种情形属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提起公诉的;对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案件撤回起诉,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起诉错误的。
  《不起诉标准》则明确了6种情形属不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不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仅是影响量刑的证据不足或者对界定此罪与彼罪有不同认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不起诉法律条文(款)错误的;经审查确认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撤销的;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起诉错误的。